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6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稅收抵免。
隨著開放型經濟發展,外商投資企業不斷融入我國經濟,以分配利潤進行的再投資活動也越來越多。2017年,財政部等四部門曾出臺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將大部分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的現有方式納入暫不征稅的適用范圍,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在華投資經營。
本次《公告》也將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在華投資。《公告》明確,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準予向以后結轉。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中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適用稅率低于10%的,需按照協定稅率執行。
根據《公告》要求,享受稅收抵免政策需同時符合5項條件,包括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5年(60個月)以上;在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期限內,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屬于《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等。
《公告》還要求,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值得注意是,《公告》規定,境外投資者在投資滿5年(60個月)后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的,其收回投資對應的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應在收回投資后7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再投資稅收抵免結轉余額可抵減其應納稅款。
境外投資者在投資不滿5年(60個月)時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的,其收回投資對應的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視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境外投資者除按前款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外,還應按比例減少境外投資者可享受的稅收抵免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