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貸款5年以上可轉純公積金貸款。
7月2日,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 《廣州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意見的公告。
《辦法》顯示,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繳存人申請將其在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尚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余額,全部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辦法》提出,當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低于75%時啟動商轉公貸款;當個貸率達到85%及以上時可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實行商轉公貸款額度管控、預約申請等措施;當個貸率達到90%及以上時暫停。在《辦法》實施過程中,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資金和貸款情況及時采取防控措施。
對于申請條件,《辦法》指出在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時候,除符合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外,還應同時符合八大條件:
(一)原商業貸款的住房屬于借款人購買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自住住房(不含公積金組合貸款、貼息貸款及非購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貸款),且該商業貸款銀行為廣州市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貸款尚未結清。
(二)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原商業貸款已放款5年以上且已獲得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轉為純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是原商業貸款借款人,且是貸款房屋的產權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貸款房屋不存在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產權人。
(四)貸款房屋已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
(五)貸款房屋未設立除原商業貸款以外的抵押登記,不存在查封、保全、設立居住權等任何權利限制情形。
(六)申請商轉公貸款時,貸款房屋是產權人家庭在廣州市的唯一住房。
(七)原商業貸款在申請前24個月內沒有逾期記錄。
(八)在廣州市開戶并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0個月及以上。
《辦法》擬明確,商轉公貸款額度按申請時廣州市公積金貸款政策核定,同時不得高于商轉公貸款申請時原商業貸款余額與未來3個月應還本金的差額,且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的60%。購房總價款以房屋原購買價格與房屋重新核查(重新評估)價中的較低者為準。
此外,借款人實際可申請的商轉公貸款額度不足以全額償還原商業貸款本息的,需先補足資金等。
在貸款期限方面,《辦法》擬明確,商轉公貸款的貸款期限按申請時廣州市公積金貸款政策核定,同時不得高于原商業貸款剩余期限,且與商業貸款已還年限合計不超過30年(商業住房貸款已還年限按年取整)。
貸款利率方面,《辦法》指出,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商轉公貸款發放后,遇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的,公積金中心將于次年1月1日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近段時間以來,多地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公積金的使用場景進一步拓寬。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表示,公積金屬地屬性很強,地方自主權很高,加上低利率的特點,滿足本地剛需改善的特征明顯。樓市的需求主體是剛需剛改群體,他們對房價、成本比較敏感。
校對:廖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