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認為,金通靈作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連續6年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記載虛假財務數據的年度報告。
7月17日晚間,金通靈(300091)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檢察機關的《起訴書》,根據訴訟案件基本情況,被告單位金通靈,被告人季偉、袁學禮、冒鑫鵬應當以欺詐發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季偉、袁學禮、許坤明、冒鑫鵬等6人應當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金通靈是南通產業控股集團控股子公司,公司定位高端裝備研發制造,根據其6月27在投資者互動平臺的回復,公司正處于預重整階段。幾位被告人中,季偉曾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袁學禮曾任公司財務總監、董秘等職,冒鑫鵬曾任職工代表監事,許坤明曾任總經理助理。
根據公告,經依法審查查明相關事實,檢察機關認為,金通靈作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連續6年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記載虛假財務數據的年度報告,其間有4年將虧損披露為盈利,造成投資者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季偉、袁學禮作為金通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許坤明、冒鑫鵬等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金通靈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發行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被告人季偉、袁學禮、冒鑫鵬分別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欺詐發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公告,被告單位金通靈、被告人季偉、袁學禮、許坤明、冒鑫鵬等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偉、袁學禮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許坤明、冒鑫鵬等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季偉、袁學禮、許坤明、冒鑫鵬等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季偉、袁學禮、冒鑫鵬如實供述欺詐發行股票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對被告人季偉、袁學禮、冒鑫鵬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公司表示,本次訴訟尚未審理,判決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
數據顯示,2024年,公司全年營業收入為14.07億元,同比減少2.95%;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13.14億元,同比擴大160.03%。
2025年一季度,金通靈實現收入1.21億元,同比減少67.76%;歸母凈利潤為虧損7287.74萬元,同比擴大19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