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據新華社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推動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條例》共7章50條,涉及規范出租承租活動、規范住房租賃企業行為、規范經紀機構行為、強化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內容。
日前,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業內人士認為,本次《條例》正式出臺為住房租賃市場提供了明確的制度框架和行為準則,標志著我國住房租賃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我國住房租賃市場進入了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有效規范和引導住房租賃市場
住房問題事關保障和改善民生,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是有效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
對于《條例》的出臺背景,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不斷發展,同時也面臨一些問題,市場秩序有待規范,對租賃雙方合法權益的保障還不充分;住房租賃市場供給主體以個人為主,市場化、專業化的機構主體發展不足;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在房源信息發布、費用收取等方面還存在不規范行為;對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仍需強化等。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專門行政法規,更加有力有效規范和引導住房租賃市場,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為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提供支撐。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對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確要求。規定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等相關規定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應當符合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二是加強合同管理。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是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行為規范,特別是針對承租人合法權益保護不到位問題,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應當通知承租人并為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留出合理時間,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騰退住房。
中指研究院指數研究部總經理曹晶晶認為,本次《條例》正式出臺為住房租賃市場提供了明確的制度框架和行為準則,標志著我國住房租賃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我國住房租賃市場進入了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曹晶晶認為,《條例》通過對居住空間和押金約定的明確規定,可有效保障租戶的合法權益,降低承租人的押金損失風險。合同備案制度有助于規范租賃市場秩序,也為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了依據。此外,合同備案制度的實施,也有助于政府掌握租賃市場動態,為后續政策制定和市場監管提供數據支持。通過合同備案和對租客權益的雙重保障,未來租賃市場將更加透明、規范,房東和租客的合法權益也將得到更有力的保護。
引導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發展
住房租賃企業是市場化的機構主體,其規范發展對于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引導和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發展方面,《條例》一方面明確規定國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場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同時加強對住房租賃企業的規范,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報送開業信息;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發布虛假或者誤導性房源信息或者隱瞞、拒絕提供擬出租住房重要信息;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或者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向房產管理部門報送其經營的租賃住房信息;從事轉租經營的按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
此外,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自然人從事轉租業務且規模較大的情況,《條例》還規定,自然人轉租他人住房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經營規模達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適用本條例有關住房租賃企業的規定。
曹晶晶指出,相比發達國家,目前我國住房租賃行業機構化率仍較低,根據中指研究院監測數據,截至2025年6月,全國開業規模TOP30住房租賃企業累計開業房源量為135.9萬間,占整體市場份額仍較小。從市場化、專業化的政策導向來看,我國長租公寓企業仍有較大發展空間,推動專業的住房租賃企業發展將有助于提升住房租賃產品品質及服務質量,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而住房租賃企業發展離不開政策支持,未來政策有望繼續從財政金融、市場培育、非居改租等角度加大住房租賃政策支持力度,并結合公積金、人才人口等方面,對供需兩端政策持續進行優化。
規范住房租賃經紀機構行為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是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行為直接關系市場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實踐中很多人通過經紀機構租賃住房。
《條例》將規范住房租賃經紀機構行為作為重要內容,抓住幾個關鍵環節作了明確規定。一是自身條件要求。明確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并將從業人員名單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二是信息發布要求。規定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核對并記錄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權屬信息,實地查看房源并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對收費服務項目明碼標價;明確住房租賃經紀機構適用本條例關于住房租賃企業報送開業信息、公示本企業相關信息、發布房源信息、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規定。
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
《條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強化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
一是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二是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
三是規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開展管理與服務,與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四是規定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對于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曹晶晶認為,這一機制的建立,將有助于提高市場透明度,便于政府及時掌握市場動態,穩定市場租金。同時,定期發布租金水平也為租賃雙方提供參考依據,提升了交易的公平性,有助于推動市場朝向更加規范的方向發展。
此外,《條例》還對住房租賃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進行了明確,對于企業和個人的違法行為,規定可依法處以罰款、警告、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對:廖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