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新法),將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我國首部促進公平競爭、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性法律制度,自1993年實施至今已有30多年。其間,經過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此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完成了第三次修改。
市場處于持續變化之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呈現出新的表現形式,相應地,法律條文也需與時俱進。對比2019年的版本,筆者認為,新法精準地切中了當下“內卷式”競爭的難點,有望從法律制度層面根治“內卷式”競爭問題。
根治“內卷式”競爭,首先要解決低價惡性競爭問題。低價競爭意味著企業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從商業角度看難以持續。但為何低價競爭屢禁不止?一方面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現象,質量較差的產品成本更低,即便低價銷售也能獲利,這損害了消費者和正常經營商家的利益。另一方面,大型平臺憑借自身強勢地位,強制要求平臺內商家低價參與各種促銷活動,并對商家設定“僅退款”等不合理要求。平臺借此擴大交易規模獲取更多利潤,中小商家卻苦不堪言。對此,新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這相當于加強了對“劣幣”的監管。對于平臺,新法特別指出,“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這一規定堵住了平臺犧牲中小商家利益以追求自身高利潤的途徑,更好地保障了中小商家的利益。
根治“內卷式”競爭,還需解決“鏈主”濫用自身市場地位的問題。制造業、工程行業的大型“鏈主”企業掌握著最終產品和供應鏈的定價權。部分“鏈主”企業通過拖欠賬款、不斷要求供應商降價、向下游經銷商壓貨等方式,將整個產業鏈的利益和資源最大限度地集中于自身,從而獲得不對稱的競爭優勢,并借此向同行發起營銷戰、價格戰。針對這一情況,新法新增重要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有了法律保障,中小企業將擁有與“鏈主”企業平等對話、公平交易的機會。
根治“內卷式”競爭,解決企業之間互相拉踩的問題也至關重要。競爭越激烈、產品同質化越嚴重,同行之間互相拉踩的現象就越普遍。在利益誘惑下,各路網絡水軍、“黑嘴”或是極力貶低對手產品,或是炮制各種“小作文”抹黑企業,甚至直接攻擊企業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新法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未來,處罰將不僅僅針對網絡“黑嘴”,其背后的利益鏈條也將被納入監管范圍。
此外,根治“內卷式”競爭,必須解決非市場因素干擾市場秩序的問題。合理的利潤是企業決定擴大投資、繼續生產的關鍵依據,但非市場因素改變了企業成本,為“內卷式”競爭提供了空間。例如,為本地企業“量身定制”補貼政策,將外地企業排除在外;人為制造稅收洼地,使企業即便低價銷售也能維持運作;為特定企業低價提供土地、資本、人力等生產要素,為其創造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等。新法納入“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旨在排除這些非市場因素的干擾,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內卷式”競爭是市場局部失靈的體現,僅依靠企業自覺和行業自律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法律才是維護市場秩序和商業道德的最有力保障。新法擴大了對違法行為的監管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后應依法及時處理;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商業賄賂的罰款上限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新設平臺強制銷售罰則,罰金為5萬~200萬元;強化了監管層級,例如,對于濫用自身優勢地位的行為,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這能有效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確保監督有力有效。
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社會各界期盼已久的事情。法律禁止的行為是企業行動不可逾越的紅線,逾越紅線將受到法律制裁,其具有重大的社會指導意義。在治理“內卷式”競爭方面,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必將發揮巨大作用。